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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年3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第七条 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二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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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付)

宪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先后制定过四部宪法,这就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四章,共138条。

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劳动、休息和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成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中有各界、各地区、各民族、各阶级和阶层的代表人物,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来自人民,平时同原选举单位与选民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了解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讨论大政方针问题时,代表们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定就共同贯彻执行。这样,既集中了人民的意志,又能使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国家事务。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比例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8—2003年)代表总数2979人,其中工人农民563人,占18.89%;知识分子628人,占21.07%;干部988人,占33.16%;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460人,占15.44%;人民解放军268人,占8.99%;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35人,占1.21%;归国华侨37人,占1.24%。

代表中有妇女650人,占代表总数的21.81%。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共428人,占代表总数的14.36%。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党派的国家。在国家采取重大措施或决定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都事先同各民族、各界、各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进行协商,取得统一认识,然后再形成决策。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所采取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二是中共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召开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协商会、座谈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分为全国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县(市)级等地方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华侨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各级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平时组织委员进行一些专门活动或去各地视察,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和国家宪法、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1998年3月3日至14日举行的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是一次换届会议,一次团结和鼓舞全国各族各界人士为实现中共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宏伟目标的盛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八届全国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全体委员列席了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听取并讨论了李鹏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各项报告,就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还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全国政协领导人员,李瑞环当选为全国政协主席。由中共中央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代表参加的协商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座谈会大体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协商会主要对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而座谈会主要是通报或交流情况,听取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

国旗、国徽和国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居左;四星较小,环拱于大星之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国旗旗面的红色象征革命;五角星用黄色是为着在红地上显出光明。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四颗小五角星代表中国人民;五颗五角星相互的关系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大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麦稻穗、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的底子及垂绶为红色,金、红两种颜色在中国是象征吉祥喜庆的传统色彩。

天安门象征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不屈的民族精神;齿轮和谷穗象征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五颗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大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由诗人田汉作词,音乐家聂耳作曲,创作于1935年。歌词是这样的:

“起来!
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
每个人被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
起来!起来!起来!
我们万众一心,
冒着敌人的炮火前进!
冒着敌人的炮火前进!
前进!前进!进!”

这首歌原名《义勇军进行曲》,是电影《风云儿女》的主题歌。影片描写的是在三十年代日本侵略中国东北时,中华民族处于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人们勇敢地走向抗日前线的故事。

《义勇军进行曲》高昂激越、铿锵有力,表达了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解放事业不惜抛头颅、洒热血的决心,体现了中华民族勇敢、坚强、团结御侮的优良传统。正因为如此,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决定此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国歌;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为正式国歌。